遗产公证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确认,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所有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共同到公证处签字确认遗产分配方案;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签字。
例外情形:若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公证,此时仅需其他继承人签字。
受遗赠人
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将部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朋友、保姆等),则受遗赠人需在公证时签字接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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