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公告缺席判决中被告错误系同名导致权益受损,可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同名被告错误的情况,但如果因同名导致判决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从而符合再审的条件。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导致被告未能参与诉讼等,也符合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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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如果判决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且发现执行对象错误(即执行了非实际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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