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受贿和在职受贿的区别-彭东海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影响力受贿和在职受贿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利用的职务便利类型以及法律定性上有所不同。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释和区分:

一、行为方式

  1. 在职受贿:

    • 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 例如,某政府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某企业快速审批项目,并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
  2. 影响力受贿:

    • 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例如,某官员的妻子利用丈夫的职权和地位,通过其他官员为某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

二、利用的职务便利类型

  1. 在职受贿:

    • 直接利用的是行为人自身职务上的便利。
  2. 影响力受贿:

    • 利用的是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种便利是通过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

三、法律定性

  1. 在职受贿:

    • 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影响力受贿:

    •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实际案例中的区分

在实际案例中,区分影响力受贿和在职受贿的关键在于:

  • 行为主体:在职受贿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行为方式:在职受贿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而影响力受贿则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总结来说,影响力受贿和在职受贿在行为方式、利用的职务便利类型以及法律定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以及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类型,以准确区分两者并依法定罪量刑。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