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破产受理 我方还能开票给对方吗-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公司事务

结论:在对方破产受理的情况下,你方一般仍可向对方开具发票,但需谨慎评估风险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从法律程序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你方与对方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且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你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此时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的必要环节,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

  2. 从税务合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即使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只要你方已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且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货物交付、服务完成等),仍需依法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如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影响自身成本抵扣。

  3. 从风险防控角度

    • 付款风险: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并用于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你方作为债权人,可能面临回款周期延长甚至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因此,开具发票前需评估对方支付能力,必要时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或分期付款安排。
    • 发票有效性风险:若对方在破产受理前已存在严重财务问题(如拖欠货款、资不抵债),你方开具发票后需确保对方能正常抵扣税款。若对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可能影响你方后续税务处理(如进项税额转出)。建议开具发票后及时与对方确认抵扣情况,并留存交付凭证(如签收单、物流记录等)。
    • 合同履行风险: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你方无需继续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但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处理已履行部分的债权申报(如要求对方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此时强行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履行,增加自身风险。
  4. 实务建议

    • 与管理人沟通:在开具发票前,建议与对方破产管理人联系,确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付款计划及发票接收方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 完善证据链:保留合同、交付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或债权争议。
    • 关注破产进展:定期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对方破产案件进展,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如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

总结:对方破产受理不直接禁止你方开具发票,但需结合合同履行状态、税务合规要求及破产程序风险综合判断。建议优先与管理人沟通并完善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制定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