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法定情形追加股东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若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出资(如未缴足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若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及时清算、虚假清算、隐匿财产),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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