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纠纷没解决就不发证”的具体条款,但相关法律原则和程序性规定隐含了这一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基本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需以“权属清晰、无争议”为前提。若宅基地存在权属纠纷(如四至不清、面积争议、继承纠纷等),登记机构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争议”为由,暂缓登记或不予发证,直至纠纷解决。
纠纷解决的具体程序
实务中的操作要点
建议:若您正面临宅基地纠纷,可先收集权属证明(如老宅基地证、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等),通过协商或行政途径解决争议后,再申请确权发证。如有复杂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