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同时有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刑事辩护

结论:在我国刑法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是两种独立的罪名,一个人不会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但可能因同一行为触犯其中一罪,或在不同行为中分别触犯两罪。以下从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实际案例等角度详细说明:

一、定义及行为模式

  1. 赌博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 行为模式:通常涉及直接参与赌博活动,如组织人员聚赌、提供赌具等,且行为人自身往往也参与赌博。例如,甲召集乙、丙等人到家中赌博,并提供赌具,甲从中抽头渔利,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2. 开设赌场罪:

    • 定义: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包括线上、线下)的行为构成此罪。
    • 行为模式:包括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例如,丁租赁了一间房屋作为赌场,雇佣他人负责发牌、记账等工作,吸引多人前来赌博并从中获利,丁的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构成要件差异

  1. 主体要件:

    •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多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的人。
  2. 主观方面:

    • 两者均以营利为目的,但赌博罪更强调行为人直接参与赌博的意图,而开设赌场罪则侧重于通过提供赌博场所或服务来获取利益。
  3. 客观方面:

    • 赌博罪主要表现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开设赌场罪则表现为设立、经营赌场或提供赌博服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具有更强的组织性和持续性。
  4. 客体要件:

    • 两者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但开设赌场罪由于其行为的组织性和规模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可能更为严重。

三、量刑标准

  1. 赌博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量刑时,主要依据赌博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定。例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等,均可能构成赌博罪。
  2. 开设赌场罪:

    • 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量刑时,相比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通常更重,尤其是当赌场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

四、实际案例对比

  • 赌博罪案例:甲召集乙、丙等人到家中赌博,并提供赌具,甲从中抽头渔利。此案例中,甲直接参与了赌博活动,并以此为业获取利益,构成赌博罪。
  • 开设赌场罪案例:丁租赁了一间房屋作为赌场,雇佣他人负责发牌、记账等工作,吸引多人前来赌博并从中获利。此案例中,丁提供了专门的赌博场所和服务,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五、特殊情形说明

  • 同一行为触犯两罪的可能性: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理论,这通常会被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此时应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开设赌场罪处罚。
  • 不同行为触犯两罪:如果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地点分别实施了赌博行为和开设赌场行为,那么他可能因这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此时应数罪并罚。

总结: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刑法中是两种独立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个人不会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但可能因同一行为触犯其中一罪,或在不同行为中分别触犯两罪。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