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企业安全负责人证过有效期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并确保考核合格。
进一步地,当这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届满时,相关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延期申请。具体来说,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企业安全负责人的证书已经过期,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延期申请,那么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等特定行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还有更为具体的指导意见,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延期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等。
综上所述,企业安全负责人证过有效期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安全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证书的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