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公告里没有约定最低价相同后进行第二轮报价是否废标-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询价公告里没有约定最低价相同后进行第二轮报价是否废标”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询价公告中的条款是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采购流程、评审标准以及供应商的响应要求等关键内容。在询价过程中,如果最低价出现相同的情况,而询价公告中并未明确约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报价或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那么这并不意味着直接废标。

接下来,我们参考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相关规定。该通知主要关注的是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识别、审查和处理机制。虽然它并未直接涉及最低价相同后的处理流程,但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原则性的指导:

  1.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报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最低价相同的情况),应当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判断。这表明,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评估。

  2. 采购人的自主权: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可以自主选择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价格下限,并有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更宽松的低价标准。这体现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一定自主权,也暗示了在处理特殊情况(如最低价相同)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灵活决策。

  3. 避免废标的原则:废标是采购活动中的一种极端处理方式,通常只在供应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时采用。在最低价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的其他条件(如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均符合采购要求,那么直接废标可能并不合理。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如果询价公告中未明确约定最低价相同后的处理流程,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人应当依据专业经验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决策。
  • 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其他条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避免因为价格相同而直接废标。
  • 如果确实需要进一步区分供应商,可以考虑采用其他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估,或者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最终供应商。

最后,建议采购人在未来的询价公告中明确约定最低价相同后的处理流程,以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