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榴莲遭恶意退款 买家和平台分别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蒙信有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

在“百元榴莲遭恶意退款”事件中,买家袁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退款,构成不当得利,需向商家返还退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平台若未尽到审核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新闻背景,平台已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买家和平台两个角度详细分析法律责任。

买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不当得利返还与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买家袁某某虚构榴莲发霉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退款,构成不当得利,需向商家返还退款(190元)。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商家为维权花费5000余元(包括两次驱车1600公里的费用),买家需承担该部分赔偿。

  2. 行政处罚
    袁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警方已对其行政拘留。根据该条款,盗窃、诈骗等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袁某某因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但行政处罚已明确其违法性。

  3. 民事侵权责任
    若商家能证明买家恶意退款导致其商誉受损(如销量下降、客户流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买家公开道歉并赔偿间接损失。但实践中,商誉损失的举证难度较高,需结合具体证据(如销售数据、客户评价等)综合判断。

平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审核义务与责任边界
    根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平台应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利用规则侵害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平台允许买家在“生鲜类食品购买时间较长、无退货价值”时申请仅退款,但需以“平台判定结果为准”。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如未要求买家提供拆包验货视频),导致商家损失,可能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新闻背景,平台已要求商家提供发货视频、物流记录等证据,并关闭异常退款功能,表明其已履行基本审核义务。

  2. 协助维权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61条,平台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协助商家维权。本案中,平台表示“若未核实到商家责任,会关闭仅退款功能或要求买家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商家投诉,导致损失扩大,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规则漏洞与改进建议
    律师指出,买家能利用规则实施欺诈,反映平台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平台可参考以下措施完善规则:

    • 强化证据要求:要求买家申请仅退款时提供拆包验货视频、商品照片等,商家可同步提供发货视频、物流记录等反证。
    • 引入第三方鉴定:对争议较大的商品(如生鲜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恶意退款买家降低信用评分,限制其仅退款权限,形成威慑。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对商家的启示
    商家应完善证据留存(如发货视频、物流记录、客户沟通记录),遇到恶意退款时及时向平台投诉并报警。本案中,商家驱车1600公里维权虽显极端,但体现了积极取证的重要性。

  2. 对消费者的警示
    消费者应诚信交易,虚构事实骗取退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若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 对平台的监管建议
    监管部门可加强对平台规则的审查,要求其明确仅退款的适用条件(如商品类型、购买时间、证据要求等),避免规则被滥用。同时,鼓励平台建立商家保障基金,对因恶意退款受损的商家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本案中,买家以“榴莲发霉”为由申请仅退款,实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属于典型的网络交易欺诈。消费者应明确,仅退款机制旨在保护合法权益,而非“薅羊毛”的工具。商家则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利用平台规则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应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完善审核机制,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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