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吗-易德铭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房产纠纷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形成权的定义与特征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人只需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直接变动法律关系,无需相对方的同意或承诺。典型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的体现

  1. 单方意思表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承租人只需在接到出租人的出售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可与出租人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需出租人再为承诺。
  2. 直接变动法律关系:

    • 一旦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直接导致其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从而改变原有的租赁关系和潜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 这种变动是直接的、即时的,无需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或相对方的同意。
  3. 不可侵害性:

    • 出租人负有不得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这进一步确认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权属性,并规定了出租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实践应用:

    • 在司法实践中,当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法院通常会审查其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是否以同等条件购买等)。
    • 若满足条件,则支持承租人的主张,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这体现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和认可。

四、特殊情形下的考虑

虽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其行使可能受到限制或排除。例如:

  •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时,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通常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近亲属的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拍卖等特殊交易方式:在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租赁房屋时,由于拍卖程序的特殊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限制或无法行使。

总结与建议: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确实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具有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变动法律关系和不可侵害性等特征。然而,在行使该权利时,承租人也需注意特殊情形下的限制或排除。如果您在房产租赁或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