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中遗嘱继承和居住权不得继承冲突吗-郑健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婚姻家庭

居住权中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的规定并不冲突。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居住权的性质与特点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权利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即它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的,与居住权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居住权并非所有权,它仅赋予居住权人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而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

二、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他人(如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设立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同样是一种用益物权,允许居住权人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并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居住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继承”居住权,因为它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居住权不得继承的规定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意味着,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其居住权自动终止,不会发生继承的情况。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的协调

  1.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目的:遗嘱中设立居住权通常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需求,如为年迈的父母或无住房的子女提供居住保障。这种设立方式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只是赋予了居住权人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2. 居住权不得继承的适用:由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它随着居住权人的死亡而自然终结。因此,即使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当居住权人死亡时,该居住权也不会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产权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3. 实际操作中的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立遗嘱人希望为某人设立居住权,并希望该居住权在其死亡后继续存在(尽管这不符合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可以考虑在遗嘱中作出特别安排,如设立长期居住权或指定新的居住权人等。但这样的安排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关系。

五、案例分析

假设老张在遗嘱中为保姆李某设立了居住权,允许李某在其房屋内居住至终身。当老张去世后,李某根据遗嘱取得了居住权。然而,当李某去世时,该居住权随之消灭。李某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居住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因为居住权已经随着李某的死亡而自然终结。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老张的继承人所有。

总结与建议:

居住权中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与“居住权不得继承”的规定并不冲突。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不得继承。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其居住权自动终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区分居住权与所有权、继承权的关系,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来保障权益的传承。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