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能做监护人-张月红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婚姻家庭

关于有精神疾病的人能否担任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精神疾病患者本身,如果其病情严重到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即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是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因为监护人需要承担对被监护人的看护、管理和保护责任,这要求监护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智、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责。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于监护人确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通常由下列人员担任:

  1. 成年子女;
  2. 其他近亲属;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需要他们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过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此外,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那么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会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

再进一步,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家庭、社会都可能带来一定的负担和伤痛,因此,他们的家庭及其监护人责无旁贷地需要承担起看护管理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综上所述,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严重到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优先考虑那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智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员。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其监护人的责任,通过立法和社会支持来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