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经济纠纷

税款滞纳金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扣押查封财产拍卖变卖等。其中,滞纳金作为税款的法定附加义务,与税款本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税款时,可一并执行滞纳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该条款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条款确立了滞纳金的合法性及计算标准,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了基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明确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并规定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滞纳金”类型,适用该法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原第六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等措施。虽然税款滞纳金本质属于“欠缴税款的法定附加义务”而非行政处罚,但该条款体现了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行为追加经济责任的合法性,与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逻辑一致。

实务要点补充:

  • 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滞纳金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先责令限期缴纳、出具催告文书等,确保程序合法性。
  • 若纳税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在复议/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滞纳金金额以欠缴税款为基数,按日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但总额不得超过欠缴税款本金(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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