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关于保全费(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承担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一概而论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选择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时所产生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的产生,是基于原告自主选择的一种担保方式,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来分析这项费用的承担问题:

  1. 法律规定: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但并未明确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这并未规定担保的具体形式或费用的承担方式。
  2. 实务操作:

    • 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因为这种方式相对便捷且具有一定的保障性。
    • 然而,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且其产生是基于原告的自主选择,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项费用是由原告自行承担的。
  3. 特殊情况: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诉讼过程中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承担进行了特别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 另外,如果法院在判决或调解中明确指定了该费用的承担方,那么也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来执行。

结合您提供的案例来看,原告林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选择了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并为此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然而,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并未就该费用的承担进行特别约定,且该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请求。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当然,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法院有明确判决,则应当按照约定或判决来执行。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