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追诉标准-孙涛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合同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如下:

  1. 虚开税款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税款数额”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

  2. 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界定

    • 情节严重: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曾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虚开且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因虚开发票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其他情节的认定
    即使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可能被追诉:

    • 虚开发票50份以上且面额在30万元以上;
    •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虚开;
    • 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税收秩序等)。
  4. 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
    单位实施虚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 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如罚款、滞纳金等)。
  • 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相关问题,建议立即停止行为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