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谣高速车牌无感通行 造谣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董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中河南省信阳市通报的网络谣言案例,男子造谣“高速车牌无感通行”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下从不同法律维度展开分析:

一、行政处罚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闻背景关联性:河南省信阳市通报的案例中,网民史某在车辆着火视频中评论“车里有人被烧没”,张某某发布交通事故视频并配音“老人被撞死”,均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造谣“高速车牌无感通行”若引发公众误解、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如大量车辆误停收费站询问),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面临行政处罚。

二、民事赔偿责任:侵犯他人权益的补偿义务

若造谣行为导致高速公路运营方、ETC服务提供商或车主遭受经济损失(如运营方为辟谣投入成本、车主因误信谣言产生额外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实际损失。
具体场景:

  1. 高速公路运营方:若谣言导致收费站拥堵、人工疏导成本增加,运营方可要求造谣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 车主:若车主因误信谣言未办理ETC,后续产生通行费折扣损失或时间成本,可能以“财产损害”为由起诉造谣者。

三、刑事责任风险:严重情节下的刑事追责

若造谣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认定标准: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结合传播范围(如点击量、转发量)、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交通瘫痪)等综合判断;
  • “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国家利益受损。
    新闻背景警示:信阳市通报的案例中,造谣者虽未被刑事追责,但若谣言传播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如引发高速公路全面拥堵),则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

四、对公众的启示: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1. 核实信息真实性:转发或评论涉及公共政策、技术变革的信息时,应通过官方渠道(如交通运输部公告、权威媒体报道)核实,避免成为谣言传播者;
  2. 谨慎添加主观解读:对政策文件的解读需客观全面,避免片面化、情绪化表达(如将“手机+车牌配合通行”简化为“仅凭车牌通行”);
  3. 主动辟谣义务:若发现谣言,应及时向平台举报或通过官方渠道澄清,减少负面影响。

延伸思考:技术谣言的治理难点

此类谣言往往利用公众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如“无感通行”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误导,治理需多方协同:

  • 监管部门:加强技术普及教育,及时发布权威解读;
  • 平台企业:完善谣言识别算法,对高风险信息添加“需核实”标签;
  • 公众:提升媒介素养,对“颠覆性”“绝对化”表述保持警惕。

如有具体造谣行为细节或损失证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类型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