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范某某申请再审能否改变赔偿判决,需看其能否提供新证据或新理由推翻原判决对过错认定的核心逻辑。目前从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理由看,若法院严格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若范某某能证明已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无过错,则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原判决的核心逻辑:范某某存在过错,需承担60%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范某某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未完全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出发前劝阻不足:虽劝阻萌萌游泳,但未有效阻止其携带泳具、跟随前往江边,客观上支持了萌萌的危险行为;
- 下水前未再次劝阻:范某某准备下水时未对萌萌进行劝阻,放任其进入危险水域;
- 施救行为未消除过错:虽事后积极施救,但过错已因前期行为成立,施救仅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受到人身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范某某作为带未成年人进入危险水域的成年人,未尽到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萌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二、再审申请的核心主张:范某某已尽全部法定义务,无过错
范某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两点主要理由:
- 监护人责任缺位:萌萌外祖母周某某未履行日常安全教育、行踪监管义务,放任萌萌脱离监护范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 自身无过错:出发前已劝阻,案外人谭某某也劝阻;萌萌擅自取泳具尾随前往,非范某某邀约;事发后不顾危险施救,已穷尽合理救助义务。
法律分析:
- 监护人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监护人责任与第三人责任可并存。即使周某某存在监护缺位,也不当然免除范某某作为带未成年人进入危险水域的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过错认定的关键:法院原判决已认定范某某在出发前、下水前的劝阻不足构成过错,再审需审查范某某能否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证明劝阻方式已尽合理努力、萌萌坚持下水系完全自主行为等)。若无法证明,原判决对过错的认定仍成立。
- 施救情节的影响:施救行为可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无法完全免除过错责任。法院原判决已酌定范某某承担60%责任,已考虑其施救情节。
三、再审程序的可能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再审需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结合本案:
- 若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再审申请将被驳回,原判决继续有效;
- 若范某某能提供新证据证明无过错(如证明出发前、下水前已采取足够措施阻止萌萌下水,且萌萌下水系完全自主行为):法院可能改判范某某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 若法院认为原判决对过错比例划分不当:可能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调整责任比例。
四、对公众的启示
- 带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需高度谨慎:成年人带未成年人进入水库、河流等危险水域时,即使未成年人主动要求,也需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否则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
- 监护人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避免放任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范围;
- 施救行为可减轻责任,但非免责理由: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上的减轻责任情节,但无法完全免除前期未尽义务的过错责任。
建议:若范某某希望再审成功,需重点收集出发前、下水前已采取足够措施阻止萌萌下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