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是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首先,从适用对象上来看,留置措施主要针对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属于公职人员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次,从适用条件上来看,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
涉案要件:被调查人必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法定情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只有当被调查人同时满足上述涉案要件、证据要件和法定情形时,监察机关才能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此外,留置措施的实施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例如,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等。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是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