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工签劳务合同-刘敏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劳动纠纷

以下几种用工情形通常会签订劳务合同:

  1.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双方的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一般会签订劳务合同。例如,一些商场的临时促销员,每天工作几个小时,按小时计酬,他们与商场之间就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2.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果被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返聘继续工作,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更为合适。比如,一位退休的教授被学校返聘继续授课,学校与教授之间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
  3. 兼职人员:兼职人员通常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他们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因此多签订劳务合同。例如,一名上班族在下班后到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餐厅与该上班族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提供特定服务的人员:当用人单位需要某些特定技能或服务,且这种需求是一次性或者短期的,会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比如,企业需要装修办公室,聘请一位装修设计师进行设计,双方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设计要求等内容。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你在劳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