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王煜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刑事辩护

危险犯与实害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特定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而实害犯则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结果为既遂标志。以下是对这两类犯罪的详细分析:

一、定义及本质特征

  1. 危险犯:

    • 定义: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 本质特征:行为的危险性。即只要行为产生了特定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既遂。
  2. 实害犯(又称结果犯):

    • 定义:指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 本质特征:行为的实际损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实际结果发生时,才构成既遂。

二、构成要件不同

  1. 危险犯:

    • 既遂构成:仅要求行为产生了特定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是法律规定的,且通常需要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判断。不需要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2. 实害犯:

    • 既遂构成:必须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如果缺乏这一条件,即使行为具有危害性,也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

三、对法益的侵害程度

  1. 危险犯:

    • 侵害程度:对法益的侵害处于一种可能的状态,即行为仅仅使法益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但尚未实际造成损害。这种危险是现实的、紧迫的,并具有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
  2. 实害犯:

    • 侵害程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直接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并且通常能够量化和衡量。

四、处罚原则

  1. 危险犯:

    • 处罚原则:由于其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相较于实害犯,处罚一般相对较轻。但考虑到危险犯本身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仍对其予以规制和处罚。例如,危险驾驶罪等通常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 实害犯:

    • 处罚原则:因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所以处罚往往更重。例如,交通肇事罪等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不同,量刑幅度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甚至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实例分析

  1. 危险犯实例:

    • 破坏交通工具罪:如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使未实际发生倾覆、毁坏,也构成该罪的既遂。
  2. 实害犯实例:

    •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必须实施杀人行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六、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犯罪行为。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仔细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征和后果,以确定其属于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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