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使养殖场停业是不可抗力因素吗-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行政纠纷

政府政策导致养殖场停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需分情况讨论:

  1. 若政策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且无法克服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例如,政府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或自然灾害(如洪水)紧急出台禁养政策,且政策发布前养殖场无法合理预见,此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养殖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解除合同、延期履行等)。

  2. 若政策属于可预见的行业调整或规划
    若政府此前已通过规划文件、听证程序等公开渠道释放禁养信号(如划定禁养区、环保升级要求),或政策系长期环保目标下的阶段性措施,则养殖场作为市场主体应被推定为“可预见”。此时政策不构成不可抗力,养殖场需自行承担停业损失,但可依法主张行政补偿(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的搬迁补偿)。

  3. 政策合法性与程序瑕疵的影响
    若政策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如未履行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养殖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政策无效,此时停业损失可归责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非不可抗力。但需注意,政策合法性审查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养殖场不得仅以主观认为政策违法为由拒绝履行。

实务建议:

  • 立即收集政策文件、政府公告、行业通知等证据,证明政策发布时间与停业时间的关联性;
  • 核查政策是否属于“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或常规管理手段;
  • 若涉及合同纠纷,需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
  • 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补偿政策,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如有具体政策文件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结合案例为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