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不专心开车(通常指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依据具体情节和地方性法规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分心驾驶行为(如使用手机、吃东西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若被交警现场查处或电子眼抓拍,通常处罚为:
因分心驾驶导致交通事故
若分心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处罚会加重:
特殊分心行为(如驾驶时吸烟、化妆等)
部分地区将“吸烟、饮食、敷面膜”等行为纳入分心驾驶范畴,处罚标准与使用手机类似,但需以地方性法规为准(如深圳对驾驶时吸烟罚款300元记2分)。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