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纯正作为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纯正作为犯与不纯正作为犯的定义
纯正作为犯:指的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该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或行为来完成,不能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不纯正作为犯:则是指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在构成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也可以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施。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方式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构成方式上看,玩忽职守罪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这一消极行为来构成的。然而,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的否定,其本质仍然是对其作为义务的违反,只不过是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严格意义上讲,玩忽职守罪的成立,仍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有具体的作为义务,并且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该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在法律评价上,仍被视为对积极作为义务的违反,而非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在刑法理论中,玩忽职守罪更侧重于对职务行为积极性的否定评价,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但其犯罪形态仍归类为纯正作为犯,因为其核心在于对职务作为义务的违背。
三、玩忽职守罪为何属于纯正作为犯
法律条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义务的违反,且必须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或行为(如滥用权力、疏忽职守等)来体现。
犯罪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过失)、客体要件(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完整犯罪构成,且均与作为义务相关。
司法实践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通常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职责,且该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这种认定方式也体现了玩忽职守罪作为纯正作为犯的特征。
四、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玩忽职守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消极行为,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纯正作为犯的本质。因为这里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仍然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的否定评价,且必须通过具体的行为表现来认定。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或行为(如故意隐瞒、谎报情况等)来逃避或掩盖其不履行职责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加重情节或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改变玩忽职守罪本身作为纯正作为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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