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依法处理:
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行政单位需首先确认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包括:
- 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资格(如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 复议请求是否明确(如是否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如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
- 是否已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过申请(避免重复受理)。
若申请存在形式瑕疵,行政单位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
- 受理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不予受理情形:若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单位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特殊情形:对涉及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需由原机关自行审查,若认为应受理则立案,否则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提交答复
行政单位受理复议后,应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并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若被申请人未按时答复,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复议机关可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
审查复议案件并作出决定
行政单位需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
-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履行告知、听证等义务);
-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情形。
根据审查结果,行政单位可在6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至90日)作出以下决定: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送达复议决定并监督执行
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需监督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行政单位在处理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若您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复议流程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