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做一次就可以结束,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能需再次鉴定或复查。具体分析如下:
初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通常会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若初次鉴定结论明确且双方无异议,则流程结束。
再次鉴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此时流程结束且不可再申请复查。
复查鉴定情形
若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如旧伤复发、康复后功能改善等),可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可能调整原伤残等级,但不影响初次鉴定结论的效力,仅作为后续待遇调整的依据。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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