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原文-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原文内容为: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如下:

  1. 自认的基本规则:

    •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那么被承认的事实就无需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这是基于诉讼效率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旨在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和质证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2. 自认的例外情形:

    • 并非所有自认都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这是因为这些事实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且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来确定。
  3. 自认与查明事实不符的处理:

    • 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通过其他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该自认事实。这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自认来误导法院或损害他人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明确表示承认:自认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明确表示承认,不能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的表述。
  • 例外情形的识别: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时,当事人应特别注意自认规则的适用限制。
  • 自认的撤销与变更:在特定情况下,如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可能有权撤销或变更自认。但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后果:

  •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认了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且该事实不属于例外情形,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需再对该事实进行举证。
  • 如果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自认属于例外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确认该自认事实,并可能要求当事人继续举证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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