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先并后减-齐小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适用“先并后减”原则,而是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缓刑的本质与撤销条件

  • 缓刑的本质: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则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撤销条件: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表明其未遵守缓刑规定,不具备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应撤销缓刑。

三、“先并后减”与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区别

  • “先并后减”原则: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情况,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此时,需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决的刑罚合并,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 缓刑期间犯新罪:不适用“先并后减”原则,因为缓刑期间原判刑罚尚未开始实际执行,不存在已执行刑期的问题。此时,应直接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与示例

  • 数罪并罚原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时,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示例:假设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的第2年,张三又犯抢劫罪。此时,法院会先撤销张三的缓刑,然后对抢劫罪作出判决(假设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最后,法院会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总和刑期(2年+5年=7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5年)以上,酌情决定张三最终执行的刑期。

五、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严重违反缓刑规定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缓刑的撤销,还可能加重原有的刑罚。
  • 建议: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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