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聘请的本村人员作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加调解委员会会议。具体分析如下:
调解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的产生方式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或由调解委员会自行聘任。若社区通过合法程序(如村民会议推选或调解委员会聘任)聘请本村人员作为成员,其资格即合法有效,有权参与会议。
回避制度的限制
尽管本村人员可成为成员,但需注意《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的回避情形:若调解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应当回避。例如,若本村人员与争议双方有近亲属关系,或涉及自身利益,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调解会议。
程序合规性要求
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成员、记录会议内容、形成调解协议等。本村人员作为成员,需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调解信息或滥用职权。若其行为违反《人民调解法》第16条(如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等),可能面临警告、责令改正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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