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择一重罪处罚吗-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刑事辩护

牵连犯在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处理的,即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需注意,若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对特定牵连犯的处罚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特别规定处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牵连犯的定义与特征

牵连犯是指在实施某个犯罪过程中,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结果行为或者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之间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主要包括:

  1. 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必须包含两个或更多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各自都能独立构成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
  2.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的核心特征,通常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联。
  3. 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牵连犯的每个行为都必须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所有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则不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1. 择一重罪处罚:

    • 在大多数情况下,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这意味着在多个罪名中,选择刑罚最重的那个罪名作为定罪依据,不实行数罪并罚。
    •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这里既有伪造公文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又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诈骗罪的刑罚更重,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法律特别规定:

    • 如果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出了特别规定,就应依照这些特别规定来处理。
    •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而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 我国《刑法》总则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但《刑法》分则对一些具体犯罪的牵连犯已有相应规定。
  • 对于除《刑法》已有规定以外的牵连犯,应依其犯罪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案例分析

  • 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种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是目的行为,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是结果行为,两者存在牵连关系。
  •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受贿:《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情况下,受贿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并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结论与建议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精神,同时也注重了对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牵连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