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原文-顾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规定,其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涉及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待遇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待遇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拒绝续签(且非因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这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意义:

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强弱地位差异。当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可以缓解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体现社会公平与责任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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