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知识产权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通过多种抗辩事由来反驳原告的侵权指控,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抗辩事由及其详细解释:

  1. 正当使用抗辩

    • 描述性使用:若被告使用的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且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仅用于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未作为商标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一家水果店使用“新鲜苹果”来描述其售卖的水果,这并不构成对“苹果”商标的侵权,因为“苹果”在这里是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来使用的。
    • 指示性使用:为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被告指示性地使用他人商标,也不构成侵权。比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招牌上写明“宝马汽车维修”,这是为了指示其提供的维修服务对象,属于指示性使用,不侵犯宝马商标权。
    • 地名使用:若商标中包含地名,且被告的使用方式属于对地名的正常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同样不构成侵权。
  2. 在先权利抗辩

    • 若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被告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例如,甲企业在乙企业申请“阳光”商标前已持续使用“阳光”商标销售服装,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则甲企业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3. 销售不知情侵权商品抗辩(合法来源抗辩)

    • 若被告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同时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被告虽然构成侵权行为,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被告仍需停止销售行为。例如,一家小超市从正规渠道购进了侵权日用品,但能提供进货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来源,则该超市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抗辩

    •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则被告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 其他抗辩事由

    • 非商业性使用:若被告对商标的使用并非用于商业目的,而是属于个人消费、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非商业性用途,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
    • 商标不近似及商品不类似:若被告能证明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不近似,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则可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
    • 原告商标存在瑕疵:若被告能证明原告的商标本身存在瑕疵,如恶意抢注、违反公序良俗等,也可作为抗辩的依据。但这些抗辩事由的成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论证。

法律建议:

  • 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被告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结合上述抗辩事由,选择适当的抗辩策略进行辩护。
  • 被告应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主张。例如,对于合法来源抗辩,被告需要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证据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 鉴于商标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建议被告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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