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行政机关如何称呼-黄进国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对于行政机关的称呼,主要依据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被申请人:

    • 定义: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通常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主要对象,申请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会针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 称呼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即由被申请人作出。
  2. 复议机关:

    • 定义:复议机关是负责受理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它有权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 称呼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复议机关。
  3. 第三人(虽非直接称呼行政机关,但在行政复议中可能涉及):

    • 定义: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该行政机关并非被申请人,那么该行政机关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复议。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主要依据具体案情和复议机关的判断。
    • 称呼说明:虽然第三人通常不是直接对行政机关的称呼,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与,那么在该程序中也会被相应提及和称呼。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更关注的是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称呼。

总结与建议:

  • 在行政复议中,主要称呼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复议机关是负责受理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 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行政机关的称呼、角色、地位等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