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通过法定程序将其除名,但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操作如下:
前置程序:催告与限期补缴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需先向未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少于30日)补缴出资。若股东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公司方可启动除名程序。
关键点: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需明确补缴期限及后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除名无效。
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排除规则
除名决议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且拟被除名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即表决权排除)。根据《公司法》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需按章程或法律规定比例。
示例:若公司章程未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中,除被除名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需达67%以上方可通过决议。
工商变更登记与通知义务
决议通过后,公司需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登记,并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若股东对除名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风险提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工商变更登记延迟,可能导致除名程序被法院认定无效。
被除名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免除?
除名仅解除股东资格,但未出资股东仍需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且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若公司已通过减资程序豁免其出资义务,或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完成变更登记,则责任可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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