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例外情况,这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具体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除了上述例外情况外,其他情况下职工均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