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债抵债(即债务抵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互负有效债务
需存在两个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例如:A欠B 10万元,同时B欠A 8万元,双方可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8条明确,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可主张抵销。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销的债务需为同种类、同品质的给付(如均为货币债务或同种类货物)。若标的物不同(如金钱与实物),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法直接抵销。
例外:若双方约定可抵销不同种类债务,或法律另有规定(如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则不受此限制。
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履行障碍
不属于法定禁止抵销的情形
以下债务不得抵销:
主动主张抵销的意思表示明确
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对方明确提出抵销主张,并说明抵销的债务范围、金额及依据。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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