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人为干预为辅”这一理念,它并非直接由某一位特定的人提出,而是体现在我国最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特别是新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中对于矿区生态修复的明确规定。
在新矿产资源法的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中,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这一条款实际上就体现了“以自然修复为主、人为干预为辅”的核心理念。它强调在矿区生态修复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利用自然的力量进行恢复,如通过植被的自然生长、土壤的自然改良等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如工程治理、技术改良等,以达到最佳的生态修复效果。
此外,新矿产资源法还详细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修复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等关键环节,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因此,可以说“矿山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人为干预为辅”这一理念是体现在我国新矿产资源法中的,是法律法规对于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