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人老了病了是否必须要子女监护人同意”的问题,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意定监护。
首先,要明确的是,人老了病了并不一定要子女作为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意味着,老年人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或组织作为未来的监护人,这个人或组织并不一定是子女。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主意愿,让他们能够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确保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得到自己信任的人或组织的照顾和保护。这对于那些没有子女、子女不在身边或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老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
以案例来说明,比如有一位年过五旬的上市公司高管,他一直未婚且资产丰厚,但因多年职场打拼累出了一身疾病。他担心自己突然患病或老去后无人赡养,同时也担心自己的财产有被他人侵夺的风险。于是,他与亲弟弟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写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决定由弟弟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这样,在他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弟弟就能照料他并保护他的财产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进一步细化了意定监护的实施,明确了可担任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并引入了“监督人”的概念,以确保监护人履职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综上所述,人老了病了并不一定要子女作为监护人。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或组织作为未来的监护人,并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