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逆第136集被曝抄袭凡人 动画剧情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仙逆》第136集与《凡人修仙传》“极妙幻境”篇章在核心剧情上存在高度相似性,这种相似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从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独创性表达三个核心维度进行法律分析。以下结合具体法律要点与新闻事实展开说明:


1. 接触可能性:动画改编是否“接触”了原作表达?

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认定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新闻背景显示:

  • 时间线:《凡人修仙传》动画“极妙幻境”篇章于2024年9月播出,《仙逆》第136集于2026年更新,时间间隔近两年;
  • 受众重叠:两部作品均为仙侠题材动画,目标受众高度重合,且《凡人修仙传》作为头部IP,其剧情被《仙逆》制作方接触的可能性极高。

法律要点:若《仙逆》制作方实际接触了《凡人修仙传》的动画内容(如通过观看、分析等),则满足“接触”要件。实践中,法院可能通过行业常识、作品传播范围等推定接触可能性。


2. 实质性相似:剧情重合是否达到“独创性表达”的侵权标准?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或通用情节。需区分以下层次:

(1)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 思想层面:两部作品均涉及“幻境考验道心”的仙侠常见设定,此类抽象主题属于公共领域,不受保护;
  • 表达层面:新闻背景指出,两段剧情在具体情节设计、人物关系、场景细节、情感逻辑上高度重合:
    • 幻境中均幻化出主角的至亲(父母、爱人、遗憾人物);
    • 攻击方式均为“以温情与执念动摇道心”;
    • 主角反应均为“短暂触动后凭借坚定道心破局”;
    • 关键道具(幻境名称、破局方式)存在直接对应(如“万幻天魔道”与“极妙幻境”、“捏碎幻影”与“含泪挣脱”)。

法律要点:若具体表达(如情节串联、人物互动、细节设计)构成独创性内容,且两部作品在表达上高度相似,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2)“有限表达”抗辩的排除

若被告主张“幻境考验道心”是仙侠题材的有限表达方式,需证明:

  • 该表达是此类题材创作中不可避免的通用手法;
  • 具体情节设计(如人物关系、破局方式)无其他合理选择。

新闻事实反驳:新闻背景提到,两部作品在小说阶段已存在大量相似设定(如境界体系、主角成长线),但动画改编时,《凡人修仙传》已播出近两年,《仙逆》仍选择高度相似的剧情,难以用“巧合”或“有限表达”解释。


3. 独创性表达的侵权认定:参考司法实践标准

根据《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需结合以下因素:

  • 整体观感:普通观众是否认为两段剧情“明显相似”;
  • 核心情节: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或精彩段落;
  • 创作自由度:该题材下作者是否有其他表达空间。

新闻事实应用:

  • 网友评价“相似度至少80%”,反映整体观感高度重合;
  • 幻境考验是两集动画的核心冲突,属于精彩段落;
  • 仙侠题材中,“幻境考验”虽常见,但具体人物关系、情感逻辑、破局方式的设计具有较高创作自由度。

类案参考:在“《锦绣未央》抄袭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作品在具体情节设计、人物关系上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构成侵权,即使部分设定属于通用题材。


4. 动画改编的特殊考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若《仙逆》制作方主张“致敬”或“参考”,需满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严格条件:

  • 目的正当性:需为评论、介绍、研究等非营利性目的;
  • 比例适当性:使用部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且不影响原作市场价值。

新闻事实反驳:

  • 《仙逆》与《凡人修仙传》均为商业动画,不存在非营利性目的;
  • 高度相似的剧情直接替代了原作的独创性表达,可能影响观众对《凡人修仙传》的观看需求。

法律建议与行业启示

  1. 对《仙逆》制作方:

    • 若确存在抄袭,应尽快下架争议集数,与《凡人修仙传》权利方协商和解,避免诉讼风险;
    • 未来改编时需加强原创性审查,避免使用他人独创性表达。
  2. 对《凡人修仙传》权利方:

    • 可固定证据(如剧情对比分析、播出时间证明等),向《仙逆》制作方发送律师函;
    • 若协商无果,可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3. 对行业:

    • 动画改编应尊重原作独创性表达,避免“换皮”创作;
    • 平台方需加强内容审核,建立侵权预警机制。

总结:从法律角度,若《仙逆》第136集与《凡人修仙传》的相似性被证实为对独创性表达的直接使用,且无法证明合理使用或独立创作,则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具体需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如有进一步证据或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