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形式-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刑事辩护

受贿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收受财物:

    • 这是最常见的受贿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这种形式的受贿,通常伴随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2. 收受干股:

    • 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实际上就是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产性利益,这种利益往往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关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受干股后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者虽进行登记但实际未出资的,如果股份发生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如果未进行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形式往往以“投资回报”为幌子,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未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所获“收益”明显高于其应得收益的,均可能构成受贿。
  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

    • 在这种形式中,国家工作人员将资金委托给请托人进行证券、期货等投资,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参与投资活动,而是利用职权获取请托人给予的“投资回报”。如果这种“投资回报”明显高于正常投资收益,且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则可能构成受贿。
  5. 以赌博形式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赌博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赌博活动本身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且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中故意输钱给请托人,或者请托人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感谢费”,则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受贿。
  6. 收受特定关系人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7. 其他形式的受贿:

    • 除了上述几种形式外,受贿还可能以其他形式出现,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收受干股后的分红形式受贿、以合作开办公司后的“利润分配”形式受贿等。这些形式往往具有隐蔽性,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 对于公民而言,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 在涉及经济往来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陷入受贿的陷阱。如果对方提出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应当坚决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