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分所律师的专利代理师证备案在总所是否算挂证”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挂证”的定义。在专利代理领域,“挂证”通常指的是专利代理师将其执业证书挂靠在某个机构,但并未实际在该机构从事专利代理工作,或者与该机构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接下来,我们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根据该办法,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分所律师在分所工作,但其执业活动仍然是由总所来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执业备案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执业专利代理师应与专利代理机构(主机构,即总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执业备案系统上填报专利代理机构(主机构)的信息。这是为了确保专利代理师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避免“挂证”行为的发生。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分所律师的专利代理师证备案在总所,并且该律师与总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总所也对其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挂证”。因为该律师与总所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且其执业活动是由总所来管理和承担的。
此外,关于您提到的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问题,如果分所律师与总所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由分所缴纳,这并不一定会导致“挂证”。关键在于要确保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和执业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专利代理师确实在总所或分所(但以总所名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最后,关于您提到的执业满2年后当合伙人的问题,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个人已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符合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那么该个人是有资格成为合伙企业形式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的。
综上所述,分所律师的专利代理师证备案在总所并不构成“挂证”,但需要确保与总所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