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创排 山海经 舞剧 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潘品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与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创制合作协议创排舞剧《山海经》,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需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结合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目的及行业惯例来确定。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维度分析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问题。

一、合作协议的基本框架与权利义务界定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与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时,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自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公平原则:在约定权利义务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因条款不公而引发的纠纷。

二、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1.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的权利义务

    • 权利:

      • 组建高水平主创及制作团队,对舞剧《山海经》的艺术质量进行把控。
      • 享有舞剧《山海经》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如演出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 根据合作协议,获得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技术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 义务:

      •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完成舞剧《山海经》的创排工作,并确保艺术质量。
      • 对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技术或其他形式的支持进行合理使用,并接受其监督。
      • 在舞剧《山海经》的宣传、推广等方面,与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持密切合作。
  2. 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 权利:

      • 根据合作协议,参与舞剧《山海经》的创排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享有舞剧《山海经》相关衍生产品的开发、销售等权利(具体需根据合作协议确定)。
      • 对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使用其提供的资金、技术或其他形式的支持进行监督。
    • 义务:

      •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提供资金、技术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 尊重中国东方演艺集团的艺术创作自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的创排工作。
      • 在舞剧《山海经》的宣传、推广等方面,与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保持密切合作。

三、合作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与风险防控

  1. 知识产权条款:双方应明确舞剧《山海经》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及收益分配等事项,以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2. 保密条款:鉴于舞剧《山海经》的创排过程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未公开的艺术创作内容,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条款: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以确保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法律建议

  1. 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新闻背景中提到,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或可在该剧宣传与内容制作方面发挥作用。这提示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范围、方式及收益分配等事项,以避免因技术使用而引发的纠纷。

  2. 行业惯例与最佳实践:在创排舞剧等文化项目时,双方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最佳实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合作协议条款,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3. 法律风险防控:双方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应充分评估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

总结: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与上海众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创排舞剧《山海经》的过程中,应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结合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目的及行业惯例,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