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知识产权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技术、法律与伦理的复杂问题,但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在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是否侵犯著作权时,首先要判断生成的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如果生成内容仅仅是基于已有作品的简单复制、改编或汇编,缺乏足够的独创性,那么它可能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若其以独特方式呈现了新的表达,则可能被视为作品。
    • 例子:若人工智能模型仅是对某部小说的段落进行简单拼接,未形成新的故事情节或表达方式,则该生成内容可能不构成新作品,但若其通过独特的叙事手法或风格创作了全新的故事,则可能构成新作品。
  2. 生成过程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 即使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也需要考察生成过程中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原作品。这包括直接复制原作品的内容、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或翻译等行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例子:若人工智能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小说作为训练数据,并生成了与原小说相似的内容,则可能构成对原小说著作权的侵犯。
  3. 生成模型的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责任:

    • 在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生成模型的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责任。如果开发者或使用者明知或应知生成内容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仍进行传播或利用,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建议:对于开发者而言,应加强对训练数据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不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原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对于使用者而言,应谨慎使用生成内容,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4. 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

    • 在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时,还需要考虑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不具有善恶属性,其使用效果取决于使用者的目的和行为。因此,不能仅因生成模型具有生成内容的能力就认定其开发者或使用者构成侵权。
    • 分析: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重点考察生成模型的使用方式、目的以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原作品等因素。

针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还可以从以下具体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 独创性判断标准:在判断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独创性要求作品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并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
  •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作品、使用了作品的可受保护部分以及使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时,也需要考察这些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可能因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条件而不构成侵权。因此,在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时,也需要考虑这些例外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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