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这个构成要件是什么-郑玉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方面,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方面,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无论其是否具有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例如,一个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私营公司,擅自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就可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如非法占有公众存款、获取高额利息差、用于非法经营等,但谋取利益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要素,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重要的是,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该行为是故意的。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存款作为一种信用行为,应存入金融机构并由其保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违背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特征包括: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例如,未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投资理财项目”,或商业银行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这种公开性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能够迅速扩散,影响范围广泛。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常见的是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年化收益率,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受身份、职业、年龄等因素限制。若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存款过程中,明知他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而予以放任,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需满足一定的数额及情节要求,如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对象150人以上;或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应非常谨慎。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一旦构成此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