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张建光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方面,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方面,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无论其是否具有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但需注意,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不构成单位犯罪,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可能包括非法占有公众存款、获取高额利息差、用于非法经营等,但谋取利益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要素,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重要的是,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该行为是故意的。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存款作为一种信用行为,应存入金融机构并由其保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违背了这一原则。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特征如下: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虽具有吸收资格但采取非法方式吸收资金。例如,未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投资理财项目”,或商业银行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常见的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 社会性: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论其身份、职业、地域等。若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存款过程中,明知他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而予以放任,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需满足一定的数额及情节要求,例如:

  •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对象150人以上;
  • 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后果与建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我建议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涉及资金吸收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或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