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斡旋受贿罪这个罪名-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1. 斡旋受贿罪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斡旋受贿罪”这一独立罪名。相反,斡旋受贿行为被纳入受贿罪的范畴,以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其与其他受贿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 行为方式: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人的目的。这种便利条件可能源于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影响力或单位内的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非制约关系等。
  • 利益性质: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益以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 主观方面:斡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出于个人私利而实施受贿行为。

3. 斡旋受贿的量刑标准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量刑标准与受贿罪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实例分析

以某市教育局副局长A为例,其与某学校校长B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然而,当家长C为了让孩子违规进入该学校的重点班而找到A时,A利用自己在教育系统的地位和与B的工作联系,让B为C的孩子办理此事,并收受了C的财物。A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斡旋受贿,因为他利用了自己的影响力去帮别人办事,并收取了好处。

5. 法律建议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否则,一旦构成斡旋受贿(即受贿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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