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按照其效力可以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这类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和税收程序法律。
二、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税收的基本制度(在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税收的非基本制度以及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等。例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都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来执行的。
三、税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一类是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制定的。这些部门可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形式,用于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界限或补充其内容。
四、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通常只能在特定区域内生效,并且必须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授权来制定。例如,某些地方税种的税额标准可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五、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是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并且在特定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六、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用于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方面的协议或条约。这些协定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并且在避免双重征税、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税法的效力分类主要依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来划分,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到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再到国际税收协定,每一类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