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返还的金额是否计入诈骗金额-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刑事辩护

关于立案前返还的金额是否计入诈骗金额的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立案前返还的金额可能不计入诈骗金额总数,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2. 无论是否计入诈骗金额,立案前返还行为均可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一、诈骗金额的认定原则

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基础,但立案前返还的金额是否扣除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返还行为发生在诈骗行为完成后、被害人发现前
    此时诈骗行为已既遂,返还金额可能被视为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根据司法实践,部分法院会扣除已返还部分,仅以实际未归还的金额认定诈骗数额。例如,行为人骗取100万元后返还30万元,若能证明返还的30万元与诈骗行为直接相关,则诈骗金额可能认定为70万元。

  2. 若返还行为与诈骗行为同时发生或作为诈骗手段的一部分
    例如,行为人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骗取资金,但短期内返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以维持骗局。此时返还的金额属于诈骗犯罪的成本或手段,通常不会从诈骗总额中扣除,仍需以全部骗取金额认定犯罪数额。

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即使立案前返还的金额不计入诈骗数额,返还行为仍可能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1. 主动性与及时性
    若行为人在被害人报案前主动返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且无其他恶劣情节(如多次诈骗、挥霍赃款等),法院可能认定其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 赔偿被害人的表现
    返还金额是否覆盖被害人全部损失,也是量刑的关键因素。若行为人仅返还部分款项,但积极协商赔偿剩余损失,可能获得从宽处理;反之,若返还后仍拒不赔偿,则可能被认定为悔罪态度恶劣,加重处罚。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返还行为的真实性
    若返还行为系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如伪造还款记录),或返还后再次实施诈骗,法院可能认定返还行为不具有真实性或悔罪意义,不予扣除返还金额,并从重处罚。

  2. 共同犯罪中的返还
    在共同诈骗案件中,若部分共犯返还赃款,需区分返还主体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例如,主犯返还的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全案退赃,而从犯返还的金额可能仅对其个人量刑产生影响。

四、实务建议

  1. 对行为人而言
    若涉嫌诈骗,应尽快委托律师评估案情,争取在立案前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并保留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证据,以证明悔罪态度。同时,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防止被认定为“主观恶性深”。

  2. 对被害人而言
    若收到返还款项,应要求行为人出具书面还款协议,并明确剩余损失的赔偿方案。若行为人拒不赔偿,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总结:立案前返还的金额是否计入诈骗数额,需结合返还时间、行为性质、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但无论如何,返还行为均可能成为量刑时的关键情节。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