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可以一个理事和一个监事吗-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公司事务

合作社可以设一个理事和一个监事,但需满足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且可能存在实际运营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最低人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但未强制要求必须设置理事会。若合作社规模较小或成员较少,可仅设一名执行理事(即理事长),但需在章程中明确授权其行使理事会职权。
    监事会方面,法律允许合作社不设监事会,仅设一至二名监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因此,设一名监事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 实际运营风险

    • 决策效率与制衡失衡:仅一名理事可能导致决策缺乏集体讨论,易形成“一言堂”;一名监事则难以有效监督理事行为,可能增加内部人控制风险。
    • 合规性风险:若章程未明确授权执行理事职权,或监事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如财务审查、会议监督等),可能面临工商部门或成员的合规质疑。
    • 成员权益保护不足:监事是成员监督合作社运营的重要渠道,人数过少可能削弱对理事滥用职权的制约。
  3. 操作建议

    • 章程设计:若选择“一理事一监事”模式,需在章程中明确:
      • 执行理事的职权范围(如是否涵盖原理事会全部职权);
      • 监事的具体监督方式(如列席会议、查阅账目等);
      • 成员大会对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 动态调整: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建议及时增设理事或监事,完善治理结构。

总结:法律未禁止“一理事一监事”模式,但需通过章程设计规避风险。若您需进一步优化合作社章程或解决具体治理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