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主要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但需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直接规定
该条款明确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若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需通过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若完全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依据该条款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补充依据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意味着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依法成立。劳动者可据此主张工伤权益,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职责。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如核查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证据等),而非直接以“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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